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录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山,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向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庆,隆尧县启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曹录国与赵向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曹录国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曹录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3元,由原告曹录国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褚瑞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