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户紫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威,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610883457,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段军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审理经过
原告户紫金与被告段军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户紫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施救费、维修费4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8日11时30分许,被告段军伟驾驶豫P×××××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沈丘县城兆丰大道与华佗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王凯驾驶的豫A×××××轿车相碰撞,造成两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之后,沈丘县交警大队经勘验现场后作出沈公交认字[2021]第0608-00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段军伟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车辆豫A×××××轿车登记所有权人为本案原告,该车辆在本次事故中受损严重。经向沈丘县交警大队查询,被告段军伟驾驶的豫P×××××小型轿车未购买保险。原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段军伟辩称,原告诉求过高,被告段军伟只愿意赔偿原告户紫金车辆损失费、施救费16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段军伟自愿赔偿原告户紫金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共计16000元,于2021年7月10日前付清。
二、被告段军伟驾驶的豫P×××××小型轿车车辆维修费、施救费由被告段军伟自行承担。
三、原告户紫金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一次性处理结案,今后双方再无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段军伟自愿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