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阳国华,男,汉族,住彭泽县。
被告:叶国红,男,汉族,住彭泽县。
审理经过
原告欧阳国华与被告叶国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