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祝成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

被告:王全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审理经过

原告祝成宪诉被告王全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成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全荣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祝成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386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6月23日至7月27日组织20多位民工为被告所承包的、徐闻凤凰谷小区在建施工架进行拆除。双方议定男工每人每天200元、女工每人每天180元,工钱每天结清。工作完成后,经结算,被告应付工资65600元。可是被告只付51740元,尚欠13860元。被告给原告立下欠条,定2020年10月15日付清。逾期后,经原告催促被告至今未付。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原告的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

2、《欠条》两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不作答辩,也不提供证据。

被告质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举证与质证的权利。经核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

如下:被告2019年承接徐闻凤凰谷住宅小区在建的楼房施工架拆除工作。经协商,原告组织人员为被告所承接工作进行施工。工作完成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3860元。被告于2019年12月14日给原告立下一份《欠条》“今欠到祝成宪壹万叁仟捌佰陆拾元,定于2019年12月3日付清”。逾期,被告不给原告付款。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20年8月5日再次给原告立下一份《欠条》“现已欠到祝成宪等人工资款壹万叁仟捌佰陆拾元(13860元),定于2020年10月15日还清。如果逾期不还,每天罚款伍拾元”。再次逾期后,被告不给原告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因劳资发生纠纷,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原告组织人员为被告所承接的工作进行施工,已尽了劳动义务,被告应给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被告拖欠工资不付,明显无理。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劳资,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拒绝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其参加诉讼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全荣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工资13860元给原告祝成宪。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全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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