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堃,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吕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职员,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田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瓦房店市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九三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田野,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田胜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张静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田盛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王淑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与被执行人田野、田胜久、张静波、田盛波、王淑云、瓦房店市物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281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野、田胜久、张静波、田盛波、王淑云、瓦房店市物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田野、田胜久、张静波、田盛波、王淑云、瓦房店市物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全部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田野、田胜久、张静波、田盛波、王淑云、瓦房店市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但被执行人正在提起执行异议。现经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同意,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洋 审判员 于 瑶 审判员 安永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