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天锋,男,汉族,干部,住镇原县。
被告:姚雄伟,男,汉族,农民,住镇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天锋与被告姚雄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天锋、被告姚雄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天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6877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0日7时40分,姚雄伟驾驶车牌号为×××,在甘肃省庆阳市××镇)与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致车辆受损。镇原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姚雄伟负全部责任,张天锋无责任。×××小型汽车经庆阳诚利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花去修理费18877元,被告投保的大地保险公司已赔偿2000元,下剩修理费16877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姚雄伟承认张天锋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姚雄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天锋车辆维修费1687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姚雄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景彦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