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单位: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北路街道办事处凤亭社区金马路*号*-*栋101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的对被执行人刘军追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2刑120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军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手续。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9月3日、9月6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2、2021年9月7日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军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9月8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军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

4、2021年9月8日向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查询被执行人的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2021年9月23日,我院对被执行人刘军实施限制高消费令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28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追缴被执行人刘军罚金100000元,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军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军的财产仍在进一步查找,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立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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