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逯伟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二,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赵亚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逯伟峰与被告赵亚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赵亚朝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逯伟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以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赵亚朝(身份证号码:1311251984××××××××)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案件保全费33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秦 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朋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