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包强乐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局连村甲字*号*单元1楼*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雪,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夏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蓝关镇北门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包强乐婷与被申请人夏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包强乐婷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夏勇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东三环支行账号为6228480218158366375内的存款652645.83元,以上查封不足的查封被申请人夏勇名下的车牌号为陕A69976号车的车户。保全标的为652645.83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652645.83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夏勇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东三环支行账号为6228480218158366375内的存款652645.83元,期限为一年。
二、以上账户余额不足的,查封被申请人夏勇名下的车牌号为陕A69976号车的车户,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3783元,申请人包强乐婷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