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某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卓玛,甘南州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被告:才某某,男,藏族,原住甘肃合作市。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才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劳务报酬13680元及利息2000元,共计1568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农民工,主要的工作是木工、瓦工。2019年3月份原告跟着被告,在其承包的合作市加拉大队的一户农家干的瓦工,约定每天给原告300元的工钱。后原告又跟着被告在夏河县桑科草原附近做了观景台的木工,当时说好每天300元。等两处的工作干完后,被告称自己手头紧,过段时间周转之后就给原告支付工资。2019年10月2日,被告将两次干的活分别给原告打了欠条,可是这张欠条也是犹如一张空头支票,原告再三讨要无果后,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望贵院依法判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某某起诉的被告才某某,经本院多方查询,无法联系到被告才某某本人,原告曹某某也未提供被告才某某的详细送达地址。故原告曹某某起诉状列写的被告信息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起诉。

原告曹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1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 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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