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异议人(被执行人):浙江云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潘红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金华金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盛汝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2021)浙1125执502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金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云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浙江云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以申请执行人金华金泰纸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在审理过程中,异议人浙江云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浙江云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