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国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山西省万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隽,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李天胜,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闫国俊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国俊以“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国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4元,由原告闫国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