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广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广源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广源在62×××1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5.7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广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现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运士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