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宏飞,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村民,住富县北教场桥威尔斯瓷砖门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杨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富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马宏飞与被告杨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1日立案。原告马宏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马宏飞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