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龙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丹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揭阳市和扬表面处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桥头村铁路顶地段中德金属集团电镀酸洗基地壹期1栋2层。
法定代表人:徐子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凯兵,广东益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俊锐,广东益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龙松、谢丹薇因与被上诉人揭阳市和扬表面处理厂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20)粤5203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龙松、谢丹薇未按《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龙松、谢丹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