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素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
被告:李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素芳与被告李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2021年6月3日,原告吴素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素芳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素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