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卢宪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祁连路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595013****。
法定代表人:何琰,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依据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20)青2802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的金额或财产为准);
二、对被执行人方便执行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保全措施的总价值,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价值相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海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正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