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营业场所宜昌市西陵区石子岭路13号。
负责人:易培青,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成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邓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省宜昌市**陵区,,系李成伟之妻。
被执行人:宜昌隆基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山大道**号天赐广场**号。
法定代表人:唐德春,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成伟、邓俊、宜昌隆基旅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邓俊的银行存款,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被执行人邓俊银行存款410003.8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