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路尚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6号2号楼5层254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人代表人:张李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合伙人,住公司宿舍。
被告:刘锴辰,男,1986年8月18日,汉族,中铁二十二局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路尚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锴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路尚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路尚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北京路尚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人员审 判 员 田江海
裁判日期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向 煦
书 记 员 韩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