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保伏桥新村A区4-1号楼2单元401号出租房。 被执行人:成某,住江苏省江都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的王某与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6649元,执行费2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成某名下银行、车辆、房产、证卷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王某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郜金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庞祥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