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镁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尼勒克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尼勒克县木斯乡阿克托别克村。
负责人:姚玉霞,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五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许志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忠民,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英华万达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2幢1单元15层11501室。
法定代表人:孙临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西,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镁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尼勒克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英华万达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40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开庭审理前,上诉人新疆镁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尼勒克县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镁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尼勒克县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新疆镁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尼勒克县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75元(上诉人已交纳),减半收取5087.50元由上诉人负担,退还上诉人新疆镁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尼勒克县分公司5087.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