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单炳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王玉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喜,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单炳华与被告王玉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单炳华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炳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单炳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