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湘江,浏阳市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大会,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原审第三人:罗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审第三人:杨吉,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贺壮因与被上诉人彭大会、原审第三人罗芳、杨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0)湘0181民初11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壮在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贺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