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竞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双荣,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西沟山。     法定代表人:唐仁,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疆竞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7)新2302民特230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2021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新疆竞业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未履行金额为101190元。经查,被执行人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做为被执行人关联案件有313件,各家法院对被执行人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重复冻结多次导致处置权限众多需与每家法院协调解决。同时在各类银行的账户都予以了司法冻结,在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无信息。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新疆竞业工贸有限公司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鉴于目前被执行人条件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恢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债务或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金祥 审判员    张静 审判员    翟光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景 书记员    姚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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