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赵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田超与被告赵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田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兴返还原告购房订金17000元并按照月息2分支付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履行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系中凯商业街的商户,被告在商户群中称,其可以买到农垦D区的房号,并承诺如在其处购买房号,并交纳购房订金,之后农垦D区交房时,房价每平方4500-5000元,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被告交纳购房订金37000元。但实际交房时,农垦D区的房价每平方6000元,被告无法履行承诺的房价,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房订金,被告在返还20000元后,就剩余的17000元拒不退还。
被告辩称
赵兴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田超与被告赵兴均系淇滨区中凯商业街的商户。田超、杜爱明、田明柱均意向购买淇滨区农垦D区房屋,被告赵兴以其作为中介可以联系农垦D区领导及员工,代为出售内部房源号,原告等人可以较低价格购买农垦D区房屋为由,向田超、杜爱明、田明柱每人收取了37000元房屋订房款,并在2020年5月25日分别为三人出具了收据。此后因农垦D区开盘时,房屋价格超出原告等人预期,原告等三人确定不再购房。经双方协商,被告赵兴同意退款,并退还了田超20000元。2021年5月29日,被告赵兴为田超、杜爱明、田明柱及肖保兰出具书面证明,承诺收取四人的购房(农垦)总款11.8万元,已退2万元,剩余的9.8万元在2021年6月10号结清。此后,因赵兴未按期履行协议,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赵兴与原告等人约定在2021年6月10日前退还原告所交的订房款,该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退还的订房款17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息2分支付逾期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赵兴应自2021年6月10日起参照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损失。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赵兴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田超房屋订房款17000元并自2021年6月10日起以17000元为基数,参照年利率3.85%向田超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赵兴实际履行之日;
二、驳回田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赵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