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支启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庆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支启龙依据(2020)渝0243民初31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庆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庆涛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判决书确定的标准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10元、申请执行费1659.6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住房公积金中心、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庆涛自2021年7月起,每月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直至全部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全部偿还完毕为止;二、执行费1659.65元由被执行人张庆涛承担,在支付完毕最后一期执行款之前支付彭水法院;三、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手续,并不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但不得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四、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实际履行,则恢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庆涛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应暂缓本案的执行,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243执20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未履行部分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