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张亚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虞城县,现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因涉嫌犯袭警罪,于2021年4月30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豫铁郑检刑诉〔2021〕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亚飞犯袭警罪一案,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晓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亚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30日0时许,被告人张亚飞在商丘车站进站口实名制验证处与车站验票员孟某发生争执,民警司银磊上前制止,张亚飞不听劝阻,无理取闹,民警对其进行警告,张亚飞拿起软隔离带的固定桩冲到民警面前,威胁民警,并右手掐住民警的脖子,将民警推倒在安检仪传送带上。为证明上列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张亚飞认罪认罚具结书;郑州铁路公安处商丘站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事情经过、监控视频光盘、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视频文字说明、户籍证明;证人孟某、郭某、冯某证言;被告人张亚飞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张亚飞的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提出张亚飞归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张亚飞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
被告辩称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张亚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亚飞犯袭警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张亚飞归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亚飞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袁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