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珠海源沣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曾**。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汉锋,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秋生,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谭福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珠海源沣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福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珠海源沣饲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源沣饲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源沣饲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6.68元,减半收取计648.34元,由原告珠海源沣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周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