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乔利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被告:王晓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审理经过

原告乔利平与被告王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利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晓彬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乔利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晓彬偿还乔利平借款210000元和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2.本案诉讼费由王晓彬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通过王连才认识后,被告找各种理由接近原告,陆续从原告借款共计210000元。被告承诺2020年12月31日将借款全部还给原告,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绝还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乔利平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王晓彬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31日,乔利平向王晓彬微信转账600元;9月1日,微信转账200元;9月6日,微信转账6000元;9月8日,微信转账300元,建设银行转账20000元;9月10日,王晓彬用乔利平建设银行卡取现40000元;9月12日,王晓彬用乔利平建设银行卡取现140950元。以上共计208050元。

另查明,乔利平与王晓彬的通话录音中,王晓彬称,待他人将580000元转过来后,就把乔利平的钱清了,省得二十多万元还得打条,在年底之前就全给乔利平了。乔利平提出210000元本金全部偿还就行,不要利息,王晓彬表示明白,不会坑人,让乔利平放心。在乔利平与王晓彬的又一次通话录音中,王晓彬认可向乔利平借款210000元,并表示后续会打借条。

上述事实,有乔利平提举的微信账单、建设银行交易信息、电话录音,以及乔利平的开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王晓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根据乔利平提供的转账记录和王晓彬在电话录音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本金具体数额本院依据现有证据核定为208050元。关于借款逾期利息,本院确定以208050元为基数,自乔利平起诉之日起至王晓彬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王晓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乔利平借款本金208050元及利息(自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乔利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1160元,由王晓彬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王晓彬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九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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