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戴贵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执行人:王益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胜与被执行人戴贵刚、王益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7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戴贵刚、王益琴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73000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