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正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82民初63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吴正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正祥案款20000元,诉讼费213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勇下落不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信息,现被执行人刘勇尚欠案款20000元,诉讼费213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03元。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