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克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马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霞(系马宁姐姐)(特别授权代理),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王金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克新诉被告马宁、王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7月2日、8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李克新,被告马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李克新,被告马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霞、被告王金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克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宁偿还原告本金4万元(借款五万在此以前已分两次返还原告一万)及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王金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马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2014年还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为保证借款如期返还,被告王金刚承诺对以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亲自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马宁并未如期返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均拒绝返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马宁辩称,1.既然原告要借款,那么因该借款所做的种子田土地抵押应该解除此合同,因为土地抵押与借款为同一笔借款,要钱不能要地要地不能要钱,你既然起诉要借款,就要把地还给我。2.当时借款未约定利息,按法律规定不应该支持利息。3.因为欠原告肆万借款,原告将我手中陆万的杨义借条拿走至今未还给我,导致我无法向杨义主张陆万元的债权,也无法起诉杨义,因此给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我要求原告将杨义的借条还给我,我向杨义要来钱还原告的肆万元借款。4.我现在有重大疾病当时还不能干重活,等病情有所好转后接着还原告的肆万借款,因此希望原告将土地跟借条还给我,我想办法去要钱还给原告。5.开庭时不知道抵押的土地中建八局已经给了原告13000元的土地租赁补偿款,因7月3号经调查才知道中建八局已经将这补偿款给与原告,所以原告应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在原告借被告的肆万元中减去13000元,被告在原告不要土地的前提下应该偿还原告27000元。 王金刚辩称,马宁借用原告5万元,我去担保的,现马宁已经还了原告1万元,还欠4万元。在东河九亩地也叫种子田大约一分半的地,马宁这块地抵押给李克新。抵押协议中说的南泉寺的二分地根本没有这块地,当时约定如果不还原告钱,这块地就给原告抵3万元钱,当时是因为原告看着马宁家庭不行,原告和其对象都让了让,如果还钱就再给马宁。当时我与马宁及原告两口人都在场。当时口头约定,如果还了钱就把地还给马宁,如果还不了钱就先押着这块地。2021年李克新找我这个地的事,我说这地你要要就是你的,钱可以再协商协商,如果地钱不够,马宁可以再抵给你。之后原告就没再找我,接着我就接到法院的传票了,既然已经起诉了,我就不再接她电话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李克新,被告马宁、王金刚均系历城区仲宫街道于家洼村村民。 2013年2月22日,被告马宁向原告李克新借款50000元,李克新陈述在银行支取现金50000元交于马宁。马宁收款后向李克新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李克新现金50000元(伍万元整),借款人:马宁,担保人:王金刚。2013年2月22日。”马宁与王金刚均在该借条尾部签字、捺印。 2013年2月22日,马洪臣与李克新、丁文财签订《土地置换协议》,协议载明“于家洼村民马洪臣位于东河九亩地(约1分半),与于家洼村民李克新位于南泉寺土地(约2分),相互对换,永不反悔。双方签字:马洪臣,李克新、丁文财。见证人:王金刚。” 2015年2月16日,被告马宁出具抵押合同一份,合同载明“2017年12月份还清2013年2月22日借的李克新伍万元(50000元),如果到期还不清我自愿用王田家西、王金刚家北、马立增家前的一亩地变更为李克新的所有财产。抵押人:马宁,2015年2月16日。”马宁在该合同上签字、捺印。该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李克新、马宁均认可该土地仍由马宁使用。 2018年3月25日,被告马宁与被告李克新签订《土地抵押合同》,合同载明“马宁自愿持种子田(东河)土地作抵押,卖的多少从欠李克新五万元中扣除,多退少补,此合同以李克新与马洪臣签土地置换协议为证明,如果2018年卖叁万,李克新愿全部把马宁欠的钱扣除(过今年卖的少扣的少)。双方签名:马宁,李克新。2018年3月25日。” 另查明,孙德红系马宁母亲,马洪臣系马宁父亲,李克新与丁文财系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有借条、2013年2月22日,马洪臣与李克新、丁文财签订《土地置换协议》一份、2015年2月16日,被告马宁出具抵押合同一份、2018年3月25日,被告马宁与被告李克新签订《土地抵押合同》及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明,证据已经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李克新提供的借条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借款已实际交付,双方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双方均应按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马宁到期未全部偿还款项,应对本案的形成负全部责任。现李克新要求马宁向其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但双方在2015年2月16日出具的《抵押合同》中约定2017年12月份还清借款,马宁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向李克新支付逾期利息,应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双方于2015年2月16日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借款到期未还清将被告所有土地变更为原告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以上抵押亦未办理登记,故该抵押无效。 王金刚在借条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但并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借条中双方并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李克新、马宁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2月份,到期到6个月内,李克新并未要求王金刚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王金刚免除保证责任。 关于本案中2013年2月22日,马洪臣与李克新、丁文财签订《土地置换协议》及2018年3月25日,被告马宁与被告李克新签订《土地抵押合同》涉及土地权属问题,及被告抗辩抵押土地补偿款问题系另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被告马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克新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 二、被告马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克新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李克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马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曲歆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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