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七必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汾阳市杏花村镇下堡村。
法定代表人:成景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龙,山西文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葛磊,河北省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同常店村育人街西22排5号居民。
被告:葛宁,河北省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同常店村育人街西22排6号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七必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葛磊、葛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七必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磊、葛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七必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山西七必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7元,由被告葛磊、葛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