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住所地罗山县灵山大道与行政路交叉口温州商贸城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670084557T。
被执行人袁秀娟,女,汉族,住罗山县。
被执行人胡维火,男,汉族,住罗山县。
被执行人梁玉祥,男,汉族,住罗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申请执行袁秀娟、胡维火、梁玉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罗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521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袁秀娟、胡维火、梁玉祥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秀娟、胡维火、梁玉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胡维火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018.0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