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城南西路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492182794D。
法定代表人:李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英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英的丈夫王德政(已死亡)于2019年8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签订了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向申请执行人借款30万元用于棉絮加工,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物为被执行人吴英夫妻的房屋(坐落于铜鼓县,房产证号为:赣铜房私字第××号,土地证号:铜国用2002字第057号),被执行人吴英作为王德政的妻子同意将上述借款作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以(2021)赣0926执18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登记在王德政名下的位于铜鼓县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登记在王德政名下的位于铜鼓县的房产(房产证号为:赣铜房私字第××号,土地证号:铜国用2002字第057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