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林伟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申请人:王福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申请人:沈保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李俊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孟令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审理经过

关于林伟轩、王福有、沈保敬申请执行李俊轻、孟令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以(2020)豫0184民初307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俊轻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友谊路29号金鼎·世纪新城23号楼4单元302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5631号】、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友谊路29号金鼎·世纪新城23号楼4单元30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5627号】两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84民初46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李俊轻、孟令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李俊轻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友谊路29号金鼎·世纪新城23号楼4单元302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5631号】、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友谊路29号金鼎·世纪新城23号楼4单元301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5627号】房产两套。

本裁定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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