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 被告:韩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26日,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