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 被告:韩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26日,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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