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定襄县人。 委托代理人:郭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定襄县人,住本县。(系李某配偶) 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定襄县人,住本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12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岩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