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崇文路口九鼎3号楼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6020564XC。
法定代表人:孙慧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建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曲艳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曲艳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