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楚雄旭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高新区丰胜路南侧轻纺城47幢3单元103A、103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32928888X4。 法定代表人:白晓艳,该公司经理。 被告:禄丰碟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禄丰市碧城镇宏昕达绿色调味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31MA6K9KUX03。 法定代表人:张同贵,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楚雄旭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禄丰碟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楚雄旭啟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楚雄旭啟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楚雄旭啟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楚雄旭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