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鄢大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执行人:聂祥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650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鄢大金与被执行人聂祥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聂祥态在毕节市工程款,因暂不具备支付条件,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黔0502执1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 璟
审判员 杨 彪
审判员 袁红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