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朝阳富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波,经理。

被执行人:刘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执行人:刘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执行人:刘二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朝阳市龙城区。

审理经过

朝阳富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刘野、刘妹、刘二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朝阳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朝仲调字(2020)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执行,本院已对刘野名下位于双塔区华星大厦76C号5东第一户室Ⅰ-8-2-76C东1户房产,刘妹名下位于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12B号202C号1单元1401室Ⅲ-12-2C-202C1401房产,刘二妹名下位于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12B号202C号1单元1501室Ⅲ-12-2C-202C1501房产全部轮候查封,三户房产全部有抵押。对刘野名下北京汽车一辆(车牌号:辽N×××××),刘妹名下奥迪汽车一辆(车牌号:辽N×××××)、新凯汽车一辆(车牌号:辽N×××××),刘二妹名下东风汽车一辆(车牌号:辽N×××××)已全部查封车籍。

线下查询公积金、收益性保险、银行理财等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发现刘野、刘妹、刘二妹三人有收益性保险及公司股权,经调查,保险公司回复三人收益性保险已无收益价值。

本院对被执行人刘野、刘妹、刘二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过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辽13执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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