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海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柳林县人。
被告:卫永丽,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柳林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兵与被告卫永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兵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海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海兵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