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诸林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聪权,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姚,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志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林青,湖南善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德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诸林华因与被申请人余志兵、姚德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6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7)湘民申424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诸林华于2018年5月29日向我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称其因与被申请人余志兵已达成调解协议,向我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诸林华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诸林华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舒志宏 审判员  吴若顺 审判员  米 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逸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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