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颍上县某院。 被告人焦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因本案,于2020年12月9日被民警抓获,次日被颍上县某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5日被颍上县某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颍上县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某所。 辩护人张君伟,安徽颍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焦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因本案,于2021年2月2日被颍上县某局民警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颍上县某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某所。

审理经过

颍上县某院以颍检刑诉[202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彪、焦猛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某院指派检察员李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彪及其辩护人张君伟、被告人焦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焦彪与赵某(另案处理)、岳某(已判决)、王某(已判决)共同开设赌场。被告人焦猛将自家位于黄桥镇新焦庄的房屋提供给焦彪等人作为赌博场地。赌场分为下午、晚上两场,每天下午在黄桥镇薛桥村老陈台子一间瓦房内开设,晚上转移到焦猛家或河抱湾村一处树林中的简易房内开设。每场抽头渔利不低于5000元,共赌博不少于30场,抽头渔利不低于15万元。其中焦猛提供场所至少五天,每日领取至少200元的报酬。 被告人焦猛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焦彪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被告人焦猛退出违法所得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彪、焦猛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证人证言,同案犯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彪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焦猛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场地,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焦彪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被告人焦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二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结合被告人焦彪、焦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焦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焦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焦彪已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被告人焦猛已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汤 滨 审 判 员  谌 敏 人民陪审员  郑兰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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