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你与赵弓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429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二一年八月十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O二一年八月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6194元;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或者迟延履行金)待定;

申请执行费593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行

账户名称:武乡县人民法院

账号:9*******************6

答辩情况 交款时需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名称、交款人名称及交款用途。

特此通知。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