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谢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县。 被申请人龚秀云,女,****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谢某与被申请人龚秀云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谢某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龚秀云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5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以保证今后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龚秀云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5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隐藏、转移、转让、赠与、抵押、变卖、毁损查封、冻结、扣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朱建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唐凡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