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泽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被捕前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曾因犯流氓罪,于1984年7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03年12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08年10月23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泽新犯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0)湘138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魏泽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2008年左右,被告人魏泽新在缅甸打工时沉迷于网络赌博欠了赌债。为了将输掉的钱赢回来,魏泽新产生了骗钱继续赌博的想法。2014年2月,魏泽新向与其同在冷水江市渣渡镇錾子口煤矿上班的被害人谢某1虚构了其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熟人,让谢某1与其合伙经营进口金属材料的外贸生意,并承诺给谢某1月息两分及所赚利润平分,骗取谢某1的信任。之后,魏泽新将缅甸“新葡京国际”赌场用于接收赌资的黄建芬、林秀凤、康亚妹等人的银行账号提供给谢某1,谎称是外贸公司的账户,让谢某1将钱直接存入这些银行账号内。魏泽新为了稳住谢某1,有时将谢某1转到网络赌博公司的钱或赌博赢的钱部分转入谢某1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营造经营外贸生意赚钱的假象,魏泽新共向谢某1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转款31.24万元。谢某1在看到银行账户进账的短信提醒后,对魏泽新更加信任,继续向魏泽新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存款。自2014年4月23日至12月30日,魏泽新向谢某1出具了共计17张借据,金额合计98.76万元。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魏泽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街道××社区被民警抓获到案。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司法文书,借据,银行交易明细及存款凭条,记账本,被害人谢某1的陈述,证人梁某、谢某2、谢某3、扶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魏泽新的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泽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魏泽新的违法所得应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魏泽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魏泽新退赔被害人谢某1人民币六十七万五千二百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魏泽新辩称其与谢某1系民间借贷关系,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其不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其诈骗金额为67.52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泽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上诉人魏泽新的违法所得应当退赔给被害人。上诉人魏泽新辩称其与谢某1系民间借贷关系,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其不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其诈骗金额为67.52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上诉人魏泽新以虚构投资入股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谢某167.52万元的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借据、银行交易明细、存款凭条、被害人的陈述、多名证人证言以及魏泽新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诉人魏泽新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为牟取赌博资金,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的犯罪构成,应以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上诉人魏泽新提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凯 珊 审 判 员 贺  丽 审 判 员 张  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欧阳跃波 书 记 员 刘  敏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