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李岳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娜诉被告李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娜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娜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娜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翠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