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立刚,男,汉族,现住榆树市。 被告高云鹏,男,汉族,现住榆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3月6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立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道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