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立刚,男,汉族,现住榆树市。         被告高云鹏,男,汉族,现住榆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3月6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立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道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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